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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皮革行业协会章程

(2018年12月27日河南省皮革行业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

审议通过)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:河南省皮革行业协会,简称:河南皮协;英文译名:Henan Le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:HNIA。

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:本会是由河南省内皮革行业从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盈利性社会团体,包括制革、毛皮、制鞋、皮革服装、皮件、箱包、皮革化工、皮革机械、鞋用材料等生产企业和营销机构、科研院所、学校等。
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,为政府和会员服务,为皮革行业服务,促进皮革行业又快又好发展。

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指导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、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企业的支持下,做好行业的协调和管理工作,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传达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,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。

第五条  本协会设在河南省郑州市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和职能

第六条 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职能:

(一)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搜集分析有关本行业的国内外基础与动态信息,编印行业刊物《河南皮革》,管理行业信息网站,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,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技术政策,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;

(二)推动行业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、联盟,协调会员单位和产业链之间生产、技术、营销等方面的问题,促进行业合作与发展;

(三)实施品牌带动战略,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名牌、著名商标、高新技术企业等推荐考核工作。做好品牌培育、宣传推介工作;

(四)负责提出行业的规范建议,制订行规行约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;

(五)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培训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,搞好新工艺、新产品开发、新技术推广应用。组织展销会,展览会,协助企业拓展市场;

(六)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,对本行业的产品进行技术评价,组织各种技能竞赛活动,促进企业技术现代化。组织人才、技术、职业、管理、法规培训,提高人员素质,协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;

(七)负责本行业联合协作,促进对外开放,密切同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,开展省际、国际间经济技术、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;

(八)代表会员单位进行反倾销、反补贴、保障措施等调查、应诉和诉讼,参与协调贸易争议,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、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
(九)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,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任务,组织参加行业内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的科技成果鉴定、推广工作,提出行业引进项目审查意见,积极推行标准化工作,参与制定有关标准,承办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;

(十)宣贯落实产业政策,开展节能减排降耗工作,在行业内大力推广环保适用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,强化环境保护工作,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。

第三章  会员

第七条 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 (一)凡本行业内,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,承认本章程,均可申请入会,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。

(二)凡要求入会的单位均须提出申请,填写入会申请表,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,发给会员证书。单位会员的代表应是该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。

第八条  协会可聘请有关领导及资深专家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。

第九条 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十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即填写河南省皮革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营业执照、身份证明、荣誉证书等;

(三)由协会秘书处批准,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第十三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六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 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七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选举办法; 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 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二十条 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50%,差额选举不低于33%;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一条 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第二节  理事会
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%。

第二十三条 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。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五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六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七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九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(十一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;

(十二)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。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66%,差额选举不低于50%。

本协会秘书长的聘任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票数通过。

第二十八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
第二十九条 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
第三十条 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一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四节 负责人

第三十二条  本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,是指本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

第三十三条  本协会负责人总数为5-13人。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本协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;
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五条 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六条 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提名秘书长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第三十七条  本协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理事长,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协会在理事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协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八条  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九条  本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。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条 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节 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一条 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。本协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四十三条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。

第五章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本协会建立党支部,上级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。
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

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第六章  信息公开

四十七条  本协会于每年5月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
(一)本协会的基本情况;

(二)本协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
(五)财务会计报告;
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
四十八条 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
第七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四十九  本协会的财产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第五十条  本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协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协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五十二条 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三条 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四条 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八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五条 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六条 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九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七条 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五十八条  本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九条 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直接进行清算:

(一)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;

(二)会员人数低于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;

(三)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
第六十条 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六十一条 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第十章  附 则

第六十二条  本《章程》经河南省皮革行业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六十三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